未取得发票的厂房可否估价入账?
问:我公司自建的厂房于近日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目前还未取得发票。请问,该厂房是否要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因此,你公司已完工的厂房应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因此,你公司已完工的厂房应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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