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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


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考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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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2:0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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