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2016年10月31日,学满24学时方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可打印培训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补学、补考次数不限。
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相应学习考核内容,并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培训对象
市区范围内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201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于2016年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均应参加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具体内容以继续教育网上提供课程为准,网络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学员必学课程,必须学习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课内容。
选修课不列入考试考核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
四、培训形式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培训形式,会计人员登录宿迁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家栏目——继续教育”进入,或直接登录“宿迁市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c/default/index.jsp?code=accsuqian)学习。
登陆方式:姓名+身份证号。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计算办法
1、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学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4、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6、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10、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并明确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由财政部门自动导入)。
11、参加2016年财政部“《会计法》问卷调查”会计人员可折算继续教育12学分(由财政部门自动导入)。
12、参加宿迁市2016“江苏银行杯”会计知识大赛,折算为24学分(由财政部门自动导入)。
六、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理时间及处理办法
1、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的人员,除了财政部门自动导入的,其他人员须携带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视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等),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网上信息更新和盖章确认手续。备案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七、收费标准、缴费和发票领取方式
1、收费标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50元。
2、缴费方式:网上缴费。登录“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凭姓名+身份证号+填写手机验证码方式,登录后按照提示步骤缴费。
3、发票领取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节假日正常休息,逾期视为学员自动放弃)。
宿豫区财政局102、103室 | 84465537 |
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财政局窗口 | 80903013 |
宿迁市财政局502室 | 84363054 |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09号 | 88859628 |
八、继续教育管理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2、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3、取消当年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资格。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年度备案情况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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