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价格鉴证师报名时间:6月18日-7月2日
济人考函[2012]19号
关于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8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9月8日 8:30—11:0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13:00—15:30 法学基础知识
16:30—19:00 价格政策法规
9 月9日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4:00—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二、成绩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免试条件: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考试报名
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7月2日
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7月2日-4日
网上交费时间:2012年7月3日-7日
现场确认地点:济南市物价局(龙奥大厦C区1316室)
联系电话:66608522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直接登陆济南人事考试网(网址:www.)进行网上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按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将本人照片信息输入微机,按要求进行整理,并上传照片。
2.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存报名确认点。
3.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报名表、承诺书、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由单位初审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携带报名表、承诺书及有关证件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审查、确认手续。
5.报考人员经现场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报名网站进行网上交费。逾期不办理交费手续的,视作放弃。
6.报考人员在网上交费后,可于2012年7月8日-10日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核对报名信息,确认是否交费成功。如发现有误,及时到现场确认点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正确信息处理,责任自负。
7.报名成功的考生可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于2012年9月3日至9月7日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rsks.)下载打印准考证。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各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五、收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1.201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及作答方式不变。《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身份证相符。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处于禁考期的各类人事考试严重违纪人员不得报考。
5.2012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考生可向中国价格协会订购,联系电话:010-68033566。
各单位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严防条件不符、伪造证件、禁考期内、冒名顶替人员报考。对查出的伪造证件一律收缴。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虚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相应条款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